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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商会改革备忘录
 
        ■记者贾林男
 
  尽管国内各界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经济类社团的开放力度、发展空间依然争论不休,以至在行动上小心翼翼。然而,开放的潮流不可阻挡。在刚刚过去的2006年,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可用“润物细无声,随风潜入夜”来形容。
  正如20多年前,人们对是否要发展市场经济诚惶诚恐一样,如今,国内各界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经济类社团的开放力度、发展空间依然争论不休,以至在行动上小心翼翼。
  然而开放的潮流不可阻挡。在刚刚过去的2006年,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可用“润物细无声,随风潜入夜”来形容。据商会专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张经估算,到2006年年底,国内各类经济类社团已经突破5万家。更令人兴奋的是在2006年10月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党中央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报中称:“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这一中央首次明确提出的概念,被专家一致认为是继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后我国吹响的第四支改革号角,今后,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社团组织将成为改革的重点。
  应该说,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航向已经确定,航线图需要由全社会共同谱写。
  “躲不开、绕不过”的行业协会
  “一家安徽省国有大型化肥企业,正处在改革与发展的关键阶段,却不得不以‘至少9个部门的人力、物力,每年几十万元资金’应付各式各样的‘协会骚扰’,以至于上至企业‘一把手’、下至部门负责人与职工不敢随便接听陌生电话……”
  2006年年底,由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采写的《企业痛陈协会骚扰》一文把行业协会、商会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让人喜忧参半。忧的是由于内部和外部的原因,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某种程度上处于一种“政府嫌、企业烦、社会怨”的尴尬之中;而在社会上一向不温不火的行业协会、商会,终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以另一种方式让人“欣慰”。本报曾刊发了《“协会骚扰”不仅仅是协会的事儿》的评论,表明了“目前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力几乎等于零,而且还多加限制,因而板子不能完全打在行业协会上”的立场。但不管怎样,能暴露问题,引起社会的关注,总是好的。
  这一突然引发的争论,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社会对行业协会、商会还没有一个初步的认识。“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政体结构,仅有大多数中国人认可的‘二元结构’———即正式制度下产生的正式组织———政府、行政机关与企业制度下产生的广大企业,是远远不能完成现代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任务的。”张经表示。
  但正如上海市副市长周太同2006年3月在全国两会上所说,“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无论谁也躲不开、绕不过行业协会了”,忽视非正式制度及其下面的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跛脚而行的主要原因。
  在经贸领域,日益增多的国际经济纠纷让我国贸易企业受到不小的损失的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单纯以行政政府力量应对我们遭到的各种贸易摩擦,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已经捉襟见肘。从企业对商务部在处理欧盟制裁我国整车和零配件问题的不满可以看出,由于行政力量挡在前面,行业协会无用武之地,难以维护企业利益。还有国家经济安全问题,面对来势汹汹的国外企业,国务院各部委费大力气出台了一些政策,而这些“壁垒”在国外大多都是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的,简单易行并更为有效。
  张经表示,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国内的市场壁垒,其实是规避W TO基本原则的最佳组织形式和实施渠道,是在新的全球贸易摩擦前处理承担贸易保护主义的“桥头堡”。根据政府的承诺仅是政府的承诺,而不是中国企业的承诺这一法理依据,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重新筑起行之有效的保护国内经济安全的“二道关”。
  在国内改革领域,我国所谓的“事业单位改革难”,就是因为政府人为地将本应属于“非正式制度”范畴的东西,强行拉入政府这一“正式制度”里来。多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地成立又不断结束着一个个名目繁多的临时性机构和组织,而结果就像“面多了加水,水多了和面”,解决问题的过程本身就带来了问题。本报曾发表的《寻找事业单位改革“第三条道路”》一文表示,中国事业单位改革如果不以正式制度的思维做指导,如果不与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的完善发展结合在一起,将会事倍功半。
  如上所述,在社会变革的各个层面和角落,行业协会、商会已是一面“躲不开的墙”、“绕不开的坎儿”。
  还要“地下活动”多久
  在华的外国商会有多少家?记者日前求证的答案是:按正常手续,没有一家在华外国商会经过民政部门的批准。在中国活动日益频繁的外国商会,其命运难道也同异地商会一样也是“黑户”?面对它们难道我们只能束手无策?该部门负责人表示只能“严格控制”,但也承认“没有任何依据”。
  这种因“准生证”带来的身份焦虑,正困扰着不计其数的民间商会。目前,全国工商联所属的7588家行业协会中,只有1/3得到注册,其他都以“地下活动”方式生存发展。
  问题的根子出在1998年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这个《条例》规定,经济类社团组织在进行法定注册登记时,要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的首先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在正式制度始终比较强大的背景之下,所谓的“业务主管单位”一般被理解为“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如果找不到“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怎么办?比如异地商会,它不是以产业,而是以地域、人缘为入会条件,为一个共同的目标结合在一起的群体,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能归哪个部门管呢?
  仅仅“业务主管单位”六个字,就可以看出我国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是何种思路。
  张经表示,中国目前对行业的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用“业务主管单位”作为约束已经落伍。如婚庆、动漫、创意、休闲、咨询等很多领域,是找不到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另外,一部分行业的概念与另一部分行业的概念交叉,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的关系更加频繁,形成新的产业链条,同样是不可能为之新成立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的。
  “企业已经奉行了无上级主管
  原则,为什么还要要求以这些企业为基本成分的行业组织必须遵循一个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则呢?”张经对此提出了几个方案:
  ———把经济类社团的审查、批准权放到全国各级工商联。根据全国工商联章程第25条规定:“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专业组织。”张经据此认为,实际上各级工商联完全具有自己直接审查批准“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的权利。“民政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属于违背党中央要求的失当行政行为。”
  ———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政职能划出,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一道组成由国务院直管的国家注册部(局),同时成立专门负责行业组织的统一“业务主管单位”。
  ———模仿企业注册思路,对经济类行业组织进行上级无主管登记,同时成立专门行政监督机关。
  “2007年立法呼声会更高”
  上述一切愿望的实现,都离不开行业协会立法、立规的尝试。同往年一样,地方基层2006年也跑在了国家的前面。
  作为地方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创新典型的上海,2006年有新的变化。据张经介绍,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今年回并到社会服务局,表面上是一种回退,但上海市委、市政府又产生了新思路,通过新成立机械、房地产等十大工业经济联合会,伸出十只手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传统的上级主管单位模式仍被模糊掉,仍然是“二元制”的管理模式。十大工业经济联合会取代过去的行业协会发展署负责新的行业协会的审查、管理,凡经审查批准后,留给民政部门的只是一个书式审查并登记的程序。
  2006年2月,广东省公布了《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其中就包括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化:“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必须依法办会、民间办会,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五自’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其中,“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三无”原则最让人称道,张经表示,按照国际惯例或者对行业协会商会分类管理原则,“三无”原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具备了对行业协会、商会实行“一元制”管理的前提和依据。
  而在国家层面,由于社会上缺少关于行业协会的系统研究,法律对行业协会这一重大问题始终不理不睬,至今没有立法计划。张经表示,目前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只是相关的行政性法规,只注重社团组织的登记程序,而缺少相应的规范和发展等方面的实体内容,已经严重滞后于我国的实践。
  他建议,由于行业协会对市场经济与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行业组织于政府、企业关系的重要性,应当有一部基本法而不是专门法。不仅是行业协会组织产生程序方面的规范,而且应当对行业协会组织在市场中的作用与地位进行一定程度的归纳、总结与认可,还要通过法律规范对其进一步的发展与扩大影响创造初始的条件。
  据了解,很多行业组织也在进行着自发的立法尝试和建议,2007年1月初,由张经牵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法》(建议稿)将召开恳谈会,会后将向有关部门反映。
  “2006年人大、政协已经有不少代表要求设立《行业协会法》,但被两税合并、经济安全等更热的问题淹没,明年的呼声肯定会更高。”张经说。
作者:  更新时间:2009-1-10 已阅读:1362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