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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绥宁县光彩事业促进会,英文名称:sui ning Society for Promotion of Guangcai Program,英文缩写:SNSPGP。
      第二条  本会性质:绥宁县光彩事业促进会是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社会扶贫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县性非营利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光彩事业精神,配合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战略,引导光彩会成员在贫困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为贫困群众的脱贫致富、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中共绥宁县委统战部、绥宁县工商联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绥宁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绥宁县委统战部。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绥宁县人民政府大院内(工商联)。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鼓励、引导、组织、推动市内外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到我市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安排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2、组织实施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
  3、代表并维护光彩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为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和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协调关系,排忧解难,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
  5、为促进光彩事业的发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沟通信息,反映情况。
  6、推荐积极参加光彩事业作出了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加有关组织,培养一支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积极分子队伍。
  7、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及国际工商社团、工商经济界人士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
  8、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组成。
  l、会员由有关方面通过协商产生。凡热心参与光彩事业。认同光彩事业宗旨,赞同光彩事业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担任本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2、国内、省内非公有制企业和港澳台侨人士在绥投资兴办的工商企业,可担任本会企业会员。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为企业会员的代表。
  3、各乡镇光彩事业促进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可担任本会团体会员。
  4、县直有关部门和积极推动光彩事业发展的其他人士,可担任本会特邀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吸收会员的程序
  1、提交申请。
  2、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进行监督。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3、参加本会活动,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组织劝解无效,视为自动退会。
  1、不履行本会义务的。
  2、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本会可决定停止或撤销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地方、部门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建立常务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作者:工商联 更新时间:2012-8-14 已阅读:3433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