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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光彩事业促进会民主决策制度
  
  为了使光彩事业促会在各项工作中充分体现绝大多数会员的意愿,更好地按照《光促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特制定如下民主决策制度:
  一、光彩事业促会人事任免
  (一)光彩事业促会负责人由选举产生。光彩事业促会成立和换届时,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人数须达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选举;选举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得票数须达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选票方可当选,选举常务理事得票数要达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票,方可当选;
  (二)光彩事业促会因需要,要求变动常务理事,应召开理事大会。出席理事人员须达应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由高票到低票产生常务理事变动名单。
  (三)光彩事业促会职能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办公室决定聘用,同时须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光彩事业促会负责人和职能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罢免同其任命权限,光彩事业促会职能机构工作人员的解聘同其聘用权限。
  二、光彩事业促会作出决定和开展重大活动前,必须召开相应会议
  (一)光彩事业促会成立的换届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光促会章程,选举产生光促会理事,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等其他重大事宜;
  (二)光彩事业促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特殊情况可以顺延,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理事扩大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罢免任期不称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吸收或除名会员,通过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等其他重大事项;
  (三)光彩事业促会开展业务活动必须召开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光促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三、光彩事业促会修改章程。
  由三分之一的理事提出修改意见,常务理事会决定,光促会秘书处起草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通过,送业务主管单位县委统战部审查,报民政局备案,方可成为光彩事业促会修改后的章程。
  四、光彩事业促会财务收支。
  光彩事业促会财务收支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年底审查财务帐目情况。重大活动收支前要先研究,结束后要及时向理事会报告活动收支情况。
 
  
绥宁光彩事业促进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按照光彩事业促会的《章程》,为做好有关重大事项的准备和研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政策、法规和要求,及时向县委统战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情况,特制定如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光彩事业促会召开换届选举会员代表大会要实行报告。按照《光促会章程》每5年召开一次换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前,要先将大会准备情况报县委统战部和民政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会议,必须先送县委统战部审查,报民政局备案。
  二、光彩事业促会召开理事会要实行报告。按照《光彩事业促会章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并先将大会准备情况报县委统战部和民政局,邀请其有关领导出席大会。
  三、光彩事业促会修改章程要实行报告。光彩事业促会修改章程7天内,应将修改意见送县委统战部审查,并报县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方可修改光促会新的章程,并宣布其旧条款或具体内容作废。
  四、光彩事业促会接受境外捐赠和政府、团体有关单位资助要实行报告。光彩事业促会在接受捐赠和资助15天后,应将捐赠和资助单位和人员名称,以及钱物数量、交接方式、使用途径等具体情况报县委统战部和县民间组织管理局,并以适当方式向各理事成员或社会公布。凡不符合国家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在30天内将钱物退还原单位或本人。
  五、光彩事业促会考核奖惩情况要及时报告。光彩事业促会的考核奖惩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光促会办公室每年要向县委统战部和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报告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考核评比情况。
 
  
绥宁县光彩事业促进会考核奖惩制度
  
  按照《光彩事业促会章程》,为推动光彩事业促会各项工作开展,促进全县光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考核奖惩制度:
  一、光彩事业促会内部设立奖励基金。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举。
  (一)、光彩事业促会每年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考评一次。考评方式采取各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评议,会长审定。
  (二)、光彩事业促会每年对理事企业达标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考评方式采取由光彩事业促会办公室做出方案,会长签字,按照全县光彩事业目标管理考核情况,对达标单位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
  (三)、光彩事业促会每年对会员和单位会员员工及聘请人员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实行奖励。主要在科技创新、信息交流、引进资金、维护行业权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二、光彩事业促会内部罢免和处罚办法
  (一)、对严重违反《光彩事业促会章程》和不称职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经光彩事业促会理事会二分之一理事通过,给予罢免职务或相应处罚;
  (二)、对严重违反《光彩事业促会章程》和开展工作不力的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可给予免去其理事处罚;
  (三)、对严重违反《光彩事业促会章程》多次不参加光促会活动的会员,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通过,由常务理事会作出处罚决定,可将其除名;
  (四)、对严重违反《光彩事业促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经光彩事业促会办公室主任提议,会长批准,免去其专兼职工作,如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追究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
 
  
绥宁县光彩事业促进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按照《光彩事业促会章程》的规定要求,为增强光彩事业促会接受捐赠透明度,加强捐赠钱物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光彩事业促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一、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光彩事业促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资助光彩事业促会的钱物应以合法形式纳入财务管理;
  二、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三、接受捐赠、资助一定要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
  四、捐赠、资助使用情况,要采用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五、以光彩事业促会名义对社会团体及单位捐赠,应经光促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人员通过,并向理事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情况
 
  
绥宁县光彩事业促进会财务制度
  
  为认真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本光促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光彩事业促会财务。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和其他费用。
  二、光彩事业促会财务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各1名。财务人员必须遵守《章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光彩事业促会的一切收支必须由财务统一管理。光彩事业促会所有开支首先造预算,500元以内的开支、经常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审批;500元以上开支,经常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审批、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方可报帐。每年集中审批4次。
  四、管好用好每项资金,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及时准确无误地搞好会计核算,各种帐目做到:帐证一致、帐表一致,每半年检查、分析一次财务情况,每年报告一次财务工作情况,确保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年底向会员大会公布财务开支情况。
作者:工商联 更新时间:2008-12-26 已阅读:34064次